| 万州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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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3 10:35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万州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商贸流通产业中的骨干支撑作用,推动我区商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包括重点贸易企业、重点市场、重点服务(餐饮)企业,服务(餐饮)企业是指餐饮、住宿、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企业基础管理。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安全环保经营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愿意承担区委、区政府及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考核。
(二)主要经济指标。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商品销售总额(市场商品交易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上缴税金总额、利润总额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有资格申报万州区重点贸易企业、重点市场、重点服务(餐饮)企业。
1、重点贸易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总额在1亿元以上,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上年税后利润为正数;
2、重点市场:当年商品交易总额在4亿元以上,上缴税金(包括市场经营者和市场内商户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税后利润为正数;
3、重点服务(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税后利润为正数。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时间:达到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商委书面申请,提交《万州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认定程序:重点商贸服务企业认定考评工作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由区商委牵头,根据企业申请,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企业当年经营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凡符合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审定后授予“重点贸易企业”、“重点市场”、“重点服务(餐饮)企业”等相应称号。获得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为其重点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户数控制在20户以内。已被正式授予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必须保证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已不具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基本条件的,不再作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并收回区政府所授予的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匾牌。
五、加强服务与考核
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和考核由区商委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服务的各项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定期召开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快盘大盘强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的步伐。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商贸服务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准确、及时收集各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规定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企业授予奖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区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审核认定管理办法(万州府办发[2006]11号文件)同日废止。
本办法由区商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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