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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商业委员会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2006-09-01 09:24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重庆市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州区商业委员会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四)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我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的实施方案,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部门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部门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领导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部门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部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部门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由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在主任办公会通报。
第八条 部门行政首长代表本部门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部门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九条 本委各相关科室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部门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部门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科应当为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明确、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部门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部门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其他地区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主任办公会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审议部门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部门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部门重大决策档案。
部门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部门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部门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部门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部门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部门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部门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部门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部门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部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执行科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门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科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部门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科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部门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部门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部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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