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贸行业经营场所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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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5 14:34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万州府办发〔2006〕22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在我区近期组织的安全生产经营大检查中发现,部分商贸行业的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电器线路老化,库房和货场储存的物品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安全隐患,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区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区商贸行业的经营场所开展一次安全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平安万州”,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失信处罚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边整顿,边规范,在整顿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我区商贸行业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区商贸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区商贸行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安全的整治,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规定的安全保障能力,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经营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 整治范围
全区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商场;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二) 整治内容
1.疏通安全通道,取缔经营场所内的占道经营和骑马摊点。
2.拆除乱搭乱建、影响观瞻和生产经营安全的临时设施和广告牌。
3.更换、完善各类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械。
4.消除明火,禁止经营场所内抽烟和一切使用明火的行为。
5.整治仓储设施。对经营场所内不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要进行专项治理,该搬迁的坚决搬迁,该拆除的予以拆除。
6.规范经营行为,打击经营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
7.整治重大安全隐患部位。对经营场所内安全隐患严重的部位要坚决予以关闭。
8.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不执行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安全整顿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整顿业务培训,组织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学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宣传发动,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和安全经营,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从7月中旬至7月下旬)
按照区政府统一布置,各地各部门对辖区内商贸行业经营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务求全面,不留死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安全整顿。
(三)自查整改阶段(7月下旬至8月31日)
各经营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 安全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安全及消防管理机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械的布局和维护保养,经营场地和货场储存物品间安全距离,电器及线路安全,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同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告区商委。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1日)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逐个检查验收的办法。对总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其余经营场所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组织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告区商委。
五、工作职责
(一) 业主职责
各经营场所业主单位是这次安全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负责(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并筹集资金落实整改,增添和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械,特别是要对安全设施及电力线路进行一次彻底检查,设施不全或有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完善,以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 相关部门职责
区商委负责编制经营场所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经营场所 内安全隐患严重的部位,提出处理意见;收集安全整治工作情况并汇总上报。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整治工作的综合监督。
区工商局负责取缔无照经营店铺,规范经营行为,取缔场内占道经营和不规范广告牌位。
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拆除主干道上乱搭乱建、影响观瞻和消防安全的临时设施。
区消防支队负责经营场所内消防设施的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合格。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在安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经营场所安全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经营场所整治工作,要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专题会,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治意见和措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落到实处。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各地各部门应集中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下大力气开展安全整治工作。区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全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对经检查达不到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内严重安全隐患部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畅通信息。区政府督查室对安全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查督办,通报整治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确保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