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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鼓励投资举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6-05-26 15:22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万州府发〔2003〕84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重庆市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万州移民迁建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万州区以外地区(包括国外、境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到万州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万州区内的民营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用非国有的资金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可按本《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条 区内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政策、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及对口支援政策、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在我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返还的政策(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

  第四条 各类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同级政府进行下列奖励:

 (一)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环保产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从投产之日起享受5年奖励。前3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兴办一般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建筑业),从投产之日起享受5年奖励。前2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含技术入股、智力投资),对新增投资部分按上述办法奖励。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BOT”、“TOT”、收购、兼并、租赁及其它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开发和经营,并享受上述各款奖励。

  第六条 独资或合资兴办农、林、牧、渔业等企业,在认定的企业投资回收期内,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第七条 兴办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上缴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部分外,属本区使用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企业,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应收取的工本费全额免收。

  第八条 投资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同级政府财政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由同级政府奖励给外来投资者: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汇型生产企业的,前5年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开始按收取的50%奖励给企业;兴办一般生产性工业企业的按50%奖励;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公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建设项目中非营利性用地的全额奖励;

 (三)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兴办生产性企业,且不改变本区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全额奖励。

  第九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除按规定支付征地成本、基础设施费及上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同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不同用地性质奖励给投资者:

 (一)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型支柱产业、创汇型加工企业的全额奖励。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和移民组合搬迁企业,按50%奖励。

 (二)从事公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兴办科研项目的全额奖励。

 (三)鼓励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出让金,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投资者租赁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同级政府收取的土地租金按不同性质奖励给投资者:

 (一)兴办一般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的,前5年全额奖励,第六年开始按50%奖励。

 (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汇型生产企业的,前8年全额奖励,第9年开始按50%奖励。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规定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城镇规划区内的)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投资者合资兴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或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含城镇规划区内和基本农田)与兴办企业投资者合营或将其承包给外来投资者独营从事高效农、林、牧、渔业开发。

  第十二条 兑现上述各项奖励政策,由投资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入库税单、税收解缴凭证、合资协议书、购买或兼并合同等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核查意见,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办理兑现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者收购、兼并移民搬迁企业或与移民搬迁企业合资、合作的,在贷款、社会经济发展资金等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的待遇。

  第十四条 本辖区以外地区到万州投资开发的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经营流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对万州经济发展影响大的国内企业来万落户,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进行特别优惠。

  第十五条 投资者愿在我区落户的,即予入户。

  第十六条 投资者的子女(指未入户者)在我区入托、入园、入学等,按入住区域常住人口对待。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外来企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区政府将颁发外来企业“绿卡”,实行特别的保护和服务。万州区外来投资接待中心受外来投资者的委托,可无偿帮助办理在万州投资所需要的各种手续。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十九条 二○○三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和投资,按照本规定执行。二○○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的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仍按照原万州区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优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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