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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6-05-26 15:18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为鼓励引进全国“500 强”企业、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区投资,鼓励引进名牌产品来我区落户,鼓励引进区外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从万州区以外的地区引进资金;引进全国“500 强”企业来我区投资落户;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区投资落户;引进全国名牌产品品牌在我区投入使用;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在我区投资。上述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必须是直接用于生产性、开发性的固定资产投入,并生产组装最终产品。不含流动资金投入部分,不含投资建筑、房地产、商贸、餐饮服务、娱乐业及证券业。
 (二)奖励对象:一是牵线搭桥的引进人(个人或单位,下同);二是外来投资者。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的,按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计算,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和投资者人民币各 2.5% 。
 (二)引进全国”500 强”企业,引进境外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和投资者人民币各5万元。
 (三)引进全国知名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和投资者人民币各3万元。
 (四)引进全国名牌产品品牌在我区投入使用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和投资者人民币各2万元。
 (五)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在我区投产的,由区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特别重奖。引进资金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资金来源:由万州区财政支付。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缴纳。

  
  三、奖励申报程序
 (一)引进资金或项目开始实施后,由引进人和投资方共同向万州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如实填报《万州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奖励者须按要求提交引进项目、资金、品牌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资金到位的有效凭证以及全国“500 强”企业、境内外知名企业、名牌产品的关证明。
 (三)由万州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兑现资金。

  
  四、奖励兑现时间
  引进资金、引进全国“500 强”企业、境内外知名企业的,外来投资方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即可申请奖励,并按到位资金比例,陆续计算和兑现资金。引进全国名牌产品品牌的,以该品牌正式投入使用为标准,即可申请奖励。

  
  五、引进人如涉及若干单位和个人,对主要的引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其余的由该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再分配。

  
  六、本办法从 200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由万州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万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 万府办发( 1997 ) 43 号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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