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重点商贸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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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5 10:49 文章来源:万州区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万州府办发〔2006〕11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重点商贸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重庆市万州区重点商贸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商贸企业的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商贸流通工作中的骨干支撑作用,推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尽快把万州建设成为三峡库区现代商贸中心,特制定我区重点商贸企业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一、重点商贸企业涵盖的范围和数量
重点商贸企业包括重点贸易企业、重点市场、重点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是指除贸易企业以外的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和居民服务等企业。
二、重点商贸企业的基本条件
凡在万州区域内,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安全经营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愿意承担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考核;同时具备以下销售总额(交易额、营业额)、上缴税金、利润规模条件的,均有资格申报万州区重点商贸企业称号,纳入政府重点服务的范围。
重点贸易企业上年销售总额在1亿元以上;上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上年税后利润为正数;
重点市场上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上年上缴税金(包括市场经营者和市场内商户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上年税后利润为正数;
重点服务企业上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上年税后利润为正数。
部分企业销售总额(营业额)虽然达不到上述要求,但经济效益好,上缴税金数额大,具有较强集聚辐射功能,在本行业中起龙头和骨干作用的,也可申报万州区重点商贸企业称号,纳入政府重点服务的范围。
三、重点商贸企业认定程序
达到重点商贸企业基本条件的,由企业自愿申报,区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年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凡符合重点商贸企业条件的,择优报区政府正式认定并授予“万州区重点贸易企业”、“万州区重点市场”、“万州区重点服务企业”称号。
获得重点商贸企业称号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为其重点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重点商贸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商贸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已被正式授予重点商贸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必须保证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已不具备重点商贸企业基本条件的,不再纳入政府对重点商贸企业服务的范围,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程序替补。经考核不再纳入重点商贸企业范围的企业,符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纳入备选单位范围,待具备基本条件后,再按程序申报重点商贸企业称号;不符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不纳入重点商贸企业备选范围。
五、加强对重点商贸企业的服务与考核
对重点商贸企业的日常服务和考核,由区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区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重点商贸企业服务的各项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定期召开重点商贸企业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快盘大盘强重点商贸企业的步伐。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准确、及时收集各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规定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企业授予奖牌,主要负责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区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银行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工作。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万州区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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